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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有权单方委托鉴定吗
解答:根据您的描述作如下回答:1、您与委托人之间没有委托管理的书面合同,应该您是比较信任委托人,至少在您委托时,你们的关系比较要好,现在委托人将店铺内的货物、钱款甚至员工会部卷走,是什么原因所导致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只是委托人拿走你的财物,则委托人涉嫌犯罪,您可以报警,但是报警您也要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拿走了您的哪些货物,拿走了多少钱,这些都是要提供证据的,如果您平时都很少去店里,恐怕这些证据您掌握的并不充分。2、如果您想维权,除非您找到相关证据,证明委托人拿走了您的财物,这些证据可以是:(1)营业执照,证明店铺的法人;(2)进货单和卖货单据,证明正确的库存应该是多少,而实际库存只有多少,其中的差额是委托人卷走;(3)店铺的账目表,证明店铺应有的资金是多少。如果有以上证据,可以尝试报警,如果这此都没有,报警也很难立案。如果对方不承认拿走了您的财物,您有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想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基本上也不可能。综上所述,能否维护您的权益,要看您手中掌握的证据有哪些,如果证据不充分,无论通过刑事还是民事途径维权都很难。建议您可以找你们共同的好友从中调解一下,看能否挽回一些损失。以后切不要轻易信任他人,对店铺的管理一定要科学,将人情和工作分开,不能因为信任他人而不保留任何书面证据。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财产损失由谁委托鉴定问题解答如下,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者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这一条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抗辩依据。保险公司的抗辩能成立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投保人的侵害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为了更好地弥补自身的损失,受害者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会对自己的伤情做伤残等级鉴定,这一费用归根到底是由于侵权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属于受害者合理财产损失的范围。《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该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从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或者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条款,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
1、您好,您与乙方签订协议,委托乙方将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挂靠在其他单位,双方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2、由于您实际未在注册单位工作,乙方及挂靠单位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帮助您申请注册,违反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您与乙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3、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也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乙方无权根据无效合同的约定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4、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挂靠单位有面临法律处罚的风险。5、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本案中,您挂靠证书的行为也面临法律处罚的风险。
专业解答风险代理形式主要有两种:全风险模式,前期不收费,成功后按标的额的30%收费;另一种是预收基本办案费5000元,后续再按10%-15%的比例收费。但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采用此模式。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坚持风险代理时,律师事务所可采纳,但婚姻、继承、社保待遇、赡养费、抚养费、工伤赔偿等案件除外。
专业解答保险公司通常不认可个人委托的第三方鉴定和残疾评估。建议直接与保险公司商议,共同选择有资质、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若双方共同聘请鉴定机构,保险公司多会认可。也可选择其他权威鉴定组织进行三期期限及伤残状况调查评价。
专业解答关于赔偿鉴定手续及诉讼受理费用承担问题,因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复杂法律体系,审判结果常存分歧。法院一般不支持保险公司承担鉴定和诉讼费用,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常引用交强险条款拒赔,但《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险人应承担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仲裁、诉讼等费用。因此,鉴定费用作为必要支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专业解答可以,所谓风险代理有两种,一是全风险,也就是前期不收任何费用,后期按照标的收取一定百分比,一般30%左右,另一种是前期收取基本办案费一般5000元,后期再收取一定比例,一般10-15左右。一般来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解析 当然可以,关于风险代理形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首要是全风险模式,也就是说在前期环节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待诉讼行动取得成功之后,再根据标的金额收取相应的固定百分比,通常情况下这个比例大约为30%。另一种方式则是预先收取基本办案费用,此项费用一般设定为5000人民币,后续阶段再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取,具体范围大概在10%-15%之间。通常而言,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 此外,律师风险代理规定还明确指出,当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采纳这种收费模式,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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