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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立有遗嘱(经过法律公证)将其财产和房子的1半分配给A,另一

廖* 福建-三明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03 18:23:37 370人阅读

老人生前立有遗嘱(经过法律公证)将其财产和房子的1半分配给A,另一半分给B和C。老人去世后,A,B,重新订立了一份协议,内容是将财产平均分成3份,然后A,B签字,也有见证人签字了。但是C身在国外,当时其女代为在协议上签字。(C身在国外对另立协议一事并不知情,本人并未授权其女签字,因为其本人并不赞同这份协议,其赞同父亲生前所立遗嘱)。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起到推翻或是变更老人生前遗嘱的作用?想要变更遗嘱使协议生效必须要经A,B,C三子女同时同意吗?其中有一人不是本人签字,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的话,这份协议是整体失效,还是只C拿部分失效呢?那份协议时草拟的,上面将老人的名字,长子的名字,均有错别字.但是签字的A,B,是本人签字,C是未经授权的人的代笔,请问这样的协议生效吗?如果此协议属于单方赠予行为,也就是A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予B和C,那么B没有达到协议上承诺的内容,或是当初A是在B的欺骗下签订的此协议,那么A是否可以对该协议反悔,行使其撤销权呢?此协议并未经过公证,如果是属于赠予协议的前提下,那么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那么此协议是否就可以不生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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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老人生前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子女们又重新订立协议是否生效”:  

1)老人的遗嘱只能由老人在生前自己变更:其他任何人,即使是亲生子女,都无权变更老人的遗嘱,你这个说法不准确。  

2)在老人去世后:继承已经开始、老人的遗嘱不可能再“变更”:老人的遗嘱已经生效。  

3)老人的子女在老人去世后所签的对老人遗产的处分协议:不是“重新订立”、只是另行签定的协议,这协议不构成对老人遗嘱的变更,只是继承人之间对自己所继承来的遗产的一种处分,与老人的遗嘱效力、老人的遗产继承方案无关了。  
2、老人去世后:老人的遗产应按老人的遗嘱,一半归
A、另一半归
B和
C了。  
3、“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起到推翻或是变更老人生前遗嘱的作用”:  (
1)此协议的效力:C女儿未经C授权的代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C明确表示不同意时:此协议对C不发生效力、但对A和B有效力。  (
2)此协议不能起到“推翻或是变更老人生前遗嘱的作用”,老人的遗嘱早已生效、而且在老人去世后其他任何人无权变更老人的遗嘱。  (
3)此协议的作用是:A和B将自己从老人那里继承来的财产重新分配,但这重新分配对C不起作用:根据老人的遗嘱和此协议,老人的一半遗产由B和
C平分,C拿到老人遗产的1/4后,不再参与A和B之间的纠纷。  老人遗产中属于A的1/2+属于B的1/4:在A和B之间平均分配。  
4、“想要变更遗嘱使协议生效必须要经A,B,C三子女同时同意吗其中有一人不是本人签字,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的话,这份协议是整体失效,还是只C拿部分失效呢”:  (
1)你的想法一直在一个错误的怪圈里:老人的遗嘱只能由老人自己变更,其他任何人,不管是子女还是什么人、也不管是在老人生前还是死后,都无权变更老人的遗嘱!  (
2)即使
A、
B、C三子女同时同意:老人的遗嘱也无法再变更。协议如果有效,只能是三个继承人对于自己继承到的遗产按子女的意思重新分配:这是子女在行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并不是在“变更”老人的遗嘱!  (
3)这协议生效的条件是:是签协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协议人的有完全民事行能力、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你们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
A、B是亲笔签字视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协议自AB签字时起对AB生效;但因为以C是被女儿无权代理签的字,协议对C属于效力选定,在C明确表示不同意时,协议对C不生效。  

4)协议本身有效,不存在失效问题,只是对C不生效。  
5、你的补充:  (
1)协议中人名有错别字的:只要不影响整体内容、可以确定是谁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2)自
A、B签字时起对AB生效,C已经明确表示不承认女儿的代理行为的,对C不生效。  (
3)“如果此协议属于单方赠予行为,也就是A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予B和
C,那么B没有达到协议上承诺的内容,或是当初A是在B的欺骗下签订的此协议,那么A是否可以对该协议反悔,行使其撤销权呢”:  
A、如果协议中附有B应达到的条件:这是附条件赠与,B没有达到条件的,A可以撤销赠与。  
B、如果A是在B的欺骗下签订的协议:A在知道欺诈事由、有证据证明B是欺诈时,可以在知道后一年内向申请撤销这赠与协议。  (
4)如果是单纯的赠与协议:在A将赠与的财产转移给
B、C以前,A有权撤销赠与。  
6、但我认为这不单纯是A对
B、C的赠与行为:协议的内容,不仅将A继承到的遗产做了重新分配,也对
B、C的遗产做了重新分配,这协议是对
A、
B、C三方的财产重新分配协议、而不是A的单方赠与,不能完全适用赠与合同的约定将协议撤销:因为
B、C不是单纯接受A赠与的遗产、而是将自己继承的遗产也拿来分配了。  
7、另外:这协议C不承认,所以对C无效,C仍然按老人的遗嘱继承自己的份额;  但在A有证据证明B是欺诈、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份协议之前:协议对
A、B有约束力,
A、B应将各自继承来的遗产均分。

2020-10-03 18:2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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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分析:梁某去世前立下遗嘱,自愿将一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三的份额赠予保姆张某,这是梁某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行使的依法处分的权利,而张某获得遗产的方式属于遗赠,

如果不能有上述证据的。
2、《民法通则》第七条对抗,应该依据《继承法》第19条要求在遗产中保留相应的抚养费用、但是张某的妻子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与“小三”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正当关系的。3,张某的妻子可以先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是所有张某名下的财产都可以认定为遗产滴)、表达其真实意思的遗嘱都应认定为有效
1、日期;张某的儿子如果未成年、有张某真实签名,可以以《婚姻法》第三条,认定遗嘱违法公序良俗不被支持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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