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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证赠与的步骤是什么

张* 陕西-咸阳 公证咨询 2020.10.03 04:17:13 474人阅读

撤销公证赠与的步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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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公证赠与的程序是什么
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但是赠与行为为双方法律行为。经过公证的赠与需要双方重新公证方可撤销,或者出现法定撤销的事由,可去要求判决撤销。
赠与是社会交换的一种方式,赠与的撤销权有两种:
(1)任意撤销,即在转移赠与财产前,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即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后,也就是《合同法》19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具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同时本案赠与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现了法定的撤销权所规定的情形,因此赠与人应当履行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相关知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020-10-03 04:1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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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赠与的过户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具体步骤是: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三)房产赠与过户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在赠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可见,赠与合同中可以附义务,而撤销赠与的事由中也包含了“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能够认定这个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那么原告将胜诉。
甲80岁,有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甲把该房赠给乙,条件每月支付3000元的生活费,并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6个月后,乙方不支付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甲有权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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