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陕西法律咨询 > 宝鸡法律咨询 > 宝鸡工程安全事故纠纷法律咨询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全部内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全部内容?

张** 陕西-宝鸡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咨询 2020.10.02 22:22:17 473人阅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全部内容?

其他人都在看:
宝鸡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宝鸡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2020-10-02 22:24:17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建设工程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