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对相关事实并不知情,那么这一行为便无法被判定为犯罪,亦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洗钱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便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处理的资金为非法收入。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确了解其所处理的资金来源于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贪污受贿等违法活动;而“应当知道”则是指行为人根据客观情况,有理由怀疑其所处理的资金可能来自上述违法活动,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进行核实确认。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由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收益,却仍协助掩盖这些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并通过将这些资金存入银行、进行投资、申请上市等方式使其表面上看起来合法化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所处理的资金是否属于非法收益并不清楚,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犯有洗钱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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