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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8条是怎么规定的?

何** 辽宁-铁岭 其他咨询 2020.10.02 19:02:39 332人阅读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8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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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区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2020-10-02 19:0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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