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挪用公款罪能怎么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下列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1、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犯罪处理。
2、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界限
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在认定两者的界限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3、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专业解答挪用公款罪所适用的刑罚之严厉程度,主要受诸多要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了被挪用的款项数额、持续时长、挪作他用的目的以及是否已经归还等方面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将挪用的公款予以返还,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悔过态度,同时也未对国家或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便有可能给予其适当的减轻处理。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的犯罪记录并不足以对其享有婚姻权利产生直接影响。除却被法院依法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婚姻关系失效的极端情况,任何人均有权自由缔结并维系婚姻关系。因此,曾因挪用公款罪行而遭受有期徒刑惩处的女性,在刑期结束重获自由之后,从法理角度来看,完全具备结婚的资格与权利。然而,这其中可能会牵涉到个人道德品质以及社会公众对于此类事件的接纳程度等非法律层面的社会因素。
专业解答对挪用公款罪的确认,其关键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四大要点:1. 行为主体:这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群体,即在各级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群众组织中有职务的从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2.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备挪用公款的故意心理,即明确知晓所挪用的款项为公款,却仍故意将其挪作他用。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挪用公款以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到将公款存储于银行机构或采取集资形式购买股票、国家债券等投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限制内,金额较大的公款挪用且被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时,包括将公款存放于银行、参与集资、购买股票、国家债券等情况。然而,在判断某项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其与非罪行为之间的界限。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条文,针对挪用资金罪,是可以申请撤销的。所谓“挪用资金罪”,主要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违背本身职业操守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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