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比如:
A准备给
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
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拿走了,产证过户到名下。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扩展资料《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专业解答抵押合同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署后,若尚未完成抵押登记,该合同对善意第三方无约束力。若动产作为抵押物,其效力亦不能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依法取得动产,不受未登记抵押合同的影响。因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受限,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和依法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专业解答抵押合同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署后,若尚未完成抵押登记,该合同对善意第三方无约束力。若动产作为抵押物,其效力亦不能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依法取得动产,不受未登记抵押合同的影响。因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受限,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和依法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专业解答抵押合同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署后,若尚未完成抵押登记,该合同对善意第三方无约束力。若动产作为抵押物,其效力亦不能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依法取得动产,不受未登记抵押合同的影响。因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受限,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和依法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专业解答抵押合同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署后,若尚未完成抵押登记,该合同对善意第三方无约束力。若动产作为抵押物,其效力亦不能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依法取得动产,不受未登记抵押合同的影响。因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受限,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和依法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专业解答善意取得抵押权对抗所有权判决是否支赢就要看实际的情况,一般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要在当事人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抵押权合同,此时抵押权的物权效力就要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机器设备之类的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办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没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知情的第三人支付合理价格向动产所有人购买了该动产,那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效力优先,动产的抵押权不能和所有权相对抗。 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1)动产的善意买受人; (2)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 (3)已经对动产采取保全、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债权人; (4)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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