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如果只是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专业解答刑事案件被要求补充侦查所需的证据要求关于专业律师在法庭审理完毕后,法院将案情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当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存在必须通过补充侦查来完善证据链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而并非法院自主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进行侦查。若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嫌疑人有罪,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专业解答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要是证据不足被发回补充侦查,这不用太担心,因为这在刑事诉讼中是常见且规范的一步,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 在这期间,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要全力配合调查,尽量在这个时候找到更多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对于办这个案子的相关机构来说,发回补充侦查会让他们更深入地去查清楚案情,把证据体系补全,这样案件才能达到起诉和审判的要求,符合诉讼的要求。
专业解答刑事案件再审可能退回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专业解答公诉案件在庭审时,若检察院发现需进一步补充侦查,可向法院提出明确建议。法院裁定后,可延期庭审,等待补充侦查完成。补充侦查的期限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公诉案件补充侦查的明确规定。
专业解答法律规定,补充侦查案件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并递交检察院审核,且只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有权决定不起诉。这一流程确保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保障了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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