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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可以参照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020-09-28 21:59: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