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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车险伤者未住院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理赔标准是多少

蒋** 上海-长宁区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09.28 18:03:23 347人阅读

人保车险伤者未住院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理赔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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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赔偿。其中:医疗费:凭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将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费用,按出险地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核定金额。误工费:根据医疗证明与诊疗指南中的人伤误工损失评定准则,比照对应伤情核定误工时间;按照伤者实际减少的收入为标准,若不能提供实际减少证明的,按国营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这里提醒一下,伤者据实提供材料有利于事故解决。交通费:指伤者就医发生的实际费用,参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一般出差标准,凭据支付。一般来说要与医疗发票日期地点要对应。

2020-09-28 18:04:23 回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要正确理解本条的含义,需把握如下几个问题:第一,病历资料的含义和范围。“病历资料”是一系列医学文书资料的总和。从分类上讲,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从内容上讲,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等一系列医学文书资料。第二,要充分保障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除患者本人外,经本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在患者本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或者该近亲属的代理人等,可依法对有关病历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第三,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法律后果。违反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除了行政法上的责任外,在民事责任上,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向患者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有过错。在推定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没有相反证明,则“推定”的过错将被“认定”为过错,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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