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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相关问题想了解一下:大楼物业占用公共区域出租建商铺,如何维权

李** 安徽-淮南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28 15:47:35 363人阅读

物权法相关问题想了解一下:大楼物业占用公共区域出租建商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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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占用的是业主共有部分,应该经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也应该归全体业主!

2020-09-28 15:4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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