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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同如何追责,可否列为共同被告?求发条明确规定

张** 甘肃-天水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28 09:57:43 3501人阅读

签订合同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同如何追责,可否列为共同被告?求发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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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须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主体与本案有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合同签订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对相对人负责,合同相对人没有必要问谁履行合同,其只要根据合同要求订立合同人履行就行了。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相对人既认可合同签订人,也认可合同履行人。注意,这里所说的认可合同履行人是指在合同履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的情况。民法学上对此的理论是债务加入理论,所说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  据上:应由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共同承担责任。  但具体法律条文中对债务加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面对大量的债务加入纠纷。最高人民民二庭在《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将有关债务加入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明确,可以参考。

2020-09-28 09:5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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