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犯罪的,山东省最新立案标准两年内盗窃三次按照盗窃罪追究责任。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1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符合立案标准。 (二)盗窃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3万元); (三)盗窃价值4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20万元);盗窃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特殊情形为70万元)可由中院管辖。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如还有其它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联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入户盗窃未果的是不是属于盗窃未遂要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才能确定,盗窃未果的原因是什么,是没有可盗窃的财物,还是被发现后未能得逞等情形。
入户盗窃未遂的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 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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