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时后,单位不再续约以及各项保险已经交纳了14年9个月。符合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要求(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2)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限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限定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够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交费时间满5年不够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交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24个月。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再次计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能够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限合并计量,但是最长不得超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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