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新疆法律咨询 > 吐鲁番法律咨询 > 吐鲁番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主张合同违约金是否具有起诉时效

主张合同违约金是否具有起诉时效

郑* 新疆-吐鲁番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25 16:53:30 491人阅读

主张合同违约金是否具有起诉时效

其他人都在看:
吐鲁番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吐鲁番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对于主张合同违约金是否具有起诉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违约金诉讼时效的意见汇总为以下几点:
一、一时性债权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一时性债权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某一时间到来或特定事由发生时而成立的且数额固定化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也明确了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在2月1日前竣工,如若未竣工的乙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只要2月1日前乙方未竣工则违约行为发生,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已形成,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开始起算。其后续时间对债权构成或数额变化不产生任何影响,无须时间补充即告成立和完成。
二、继续性债权(也称作连续性债权)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继续性债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为单位计算违约金而成立的一种合同债权,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按月计收租金,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供用电合同中按月计收电费等,它以约定时间届满形成一种债权。
对于继续性债权下的违约金诉讼时效分为两种观点:
1、继续性债权是就单个债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权可以日或月为单位形成债权。若以日为单位,违约行为发生的
第一天,权利人即产生第一个债权,
第二天即产生第二个债权……,第365天,则产生365个债权。这些“债权”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一定性,作为请求权的发生基础。换言之,继续性债权由一个个单位的债权构成一个个单位的请求权。以日、月、季、年为单位,一年则构成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单位的请求权,相应地有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续性债权虽然相对,但因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性质相同,债权人可将这些多个的债权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债权行使诉讼请求权。最高人民民一庭法官韩延斌博士在谈到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时说: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例如:甲、乙达成买卖50台彩电的书面合同,约定甲于2003年12月10日向乙供应“长虹”牌彩电50台,总价款249000元;乙于收货后3日内付款,如果乙在收货后10日内不能付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乙于2003年12月12日、2004年7月12日、2005年1月10日分别给付货款149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6年9月21日甲向要求乙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95元。乙以甲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乙在2003年12月24日开始构成违约,甲从当日起便享有主张10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请求权,至2004年7月12日,其累计享有201个的请求权。同理,甲从2004年7月13日起便享有主张5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请求权,至2005年1月10日,其累计享有191个的请求权。其应在每个债权形成后的两年期间内,分别计算并行使违约金的请求权。第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24日,最后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7年1月10日行使。而甲2006年9月21日向,即意味其2003年12月24日应行使的第一个请求权和至2004年9月21日期间应行使的272个请求权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序逐个归于消灭,另第273个至第392个请求权分别对应至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1月10日,这120 个请求权仍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
2、继续性债权是就整体债权计算诉讼时效。将违约金看成是一个整体债务,每段期间的违约金都构成一个债务,连续不断的债务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由于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只约定数额,不约定支付期限,因此,该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属于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债权,债权人随时均可主张,只有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违约金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违约金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计算,
案例:最高人民在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的 (2005)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简介:
1998年5月18日,泛华公司与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泛华公司在1999年8月31日将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移交给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缴付房款,应向泛华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的0.2‰累加计算;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交移房屋,应向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
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1月11日,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分八次向泛华公司共计支付了5875万元的房款。
2003年2月12日,泛华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发出《商品房入住通知》称,现已按照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的变更要求及施工图完全竣工,设备安装已全部就位,并已调试完毕。请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即日起入住该楼,进一步完善精装修,尽快支付剩余房款,以便泛华公司尽早为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完善房屋产权证及国土使用证。但是,泛华公司至今未向人寿(集团)公司提交泛华大厦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并达到合格可以入住的证据。
2003年10月28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称以邮件挂号的方式,向泛华公司送达了《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
2005年2月23日,人寿(集团)公司向一审提讼。
一审经审理认为:本案违约金系基于泛华公司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人寿(集团)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从该约定内容分析,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在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其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对于没有支付期限的债务,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再次,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求购房方在房屋交付之前单独就违约金债权提讼或申请仲裁,均不符合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总之,泛华公司关于违约金债权应当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支持,不予采纳。
二审最高人民认为2004年4月14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泛华公司发出《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的函件,要求泛华公司于2004年6月底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对此泛华公司予以拒收,此时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始知其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故泛华公司关于本案违约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2020-09-25 16:54:3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主张合同违约金具有诉讼时效吗问题解答如下,对于违约金诉讼时效的意见汇总为以下几点:一、一时性债权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一时性债权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某一时间到来或特定事由发生时而成立的且数额固定化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也明确了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在2月1日前竣工,如若未竣工的乙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只要2月1日前乙方未竣工则违约行为发生,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已形成,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开始起算。其后续时间对债权构成或数额变化不产生任何影响,无须时间补充即告成立和完成。二、继续性债权(也称作连续性债权)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为单位计算违约金而成立的一种合同债权,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按月计收租金,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供用电合同中按月计收电费等,它以约定时间届满形成一种债权。对于继续性债权下的违约金诉讼时效分为两种观点:1、继续性债权是就单个债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权可以日或月为单位形成债权。若以日为单位,违约行为发生的第一天,权利人即产生第一个债权,第二天即产生第二个债权……,第365天,则产生365个债权。这些“债权”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一定性,作为请求权的发生基础。换言之,继续性债权由一个个单位的债权构成一个个单位的请求权。以日、月、季、年为单位,一年则构成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单位的请求权,相应地有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续性债权虽然相对,但因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性质相同,债权人可将这些多个的债权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债权行使诉讼请求权。最高人民民一庭法官韩延斌博士在谈到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时说: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例如:甲、乙达成买卖50台彩电的书面合同,约定甲于2003年12月10日向乙供应“长虹”牌彩电50台,总价款249000元;乙于收货后3日内付款,如果乙在收货后10日内不能付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乙于2003年12月12日、2004年7月12日、2005年1月10日分别给付货款149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6年9月21日甲向要求乙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95元。乙以甲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乙在2003年12月24日开始构成违约,甲从当日起便享有主张10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请求权,至2004年7月12日,其累计享有201个的请求权。同理,甲从2004年7月13日起便享有主张5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请求权,至2005年1月10日,其累计享有191个的请求权。其应在每个债权形成后的两年期间内,分别计算并行使违约金的请求权。第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24日,最后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7年1月10日行使。而甲2006年9月21日向,即意味其2003年12月24日应行使的第一个请求权和至2004年9月21日期间应行使的272个请求权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序逐个归于消灭,另第273个至第392个请求权分别对应至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1月10日,这120个请求权仍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2、继续性债权是就整体债权计算诉讼时效。将违约金看成是一个整体债务,每段期间的违约金都构成一个债务,连续不断的债务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由于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只约定数额,不约定支付期限,因此,该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属于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债权,债权人随时均可主张,只有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违约金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违约金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计算,案例:最高人民在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的(2005)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简介:1998年5月18日,泛华公司与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泛华公司在1999年8月31日将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移交给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缴付房款,应向泛华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的0.2‰累加计算;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交移房屋,应向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1月11日,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分八次向泛华公司共计支付了5875万元的房款。2003年2月12日,泛华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发出《商品房入住通知》称,现已按照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的变更要求及施工图完全竣工,设备安装已全部就位,并已调试完毕。请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即日起入住该楼,进一步完善精装修,尽快支付剩余房款,以便泛华公司尽早为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完善房屋产权证及国土使用证。但是,泛华公司至今未向人寿(集团)公司提交泛华大厦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并达到合格可以入住的证据。2003年10月28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称以邮件挂号的方式,向泛华公司送达了《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2005年2月23日,人寿(集团)公司向一审提讼。一审经审理认为:本案违约金系基于泛华公司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人寿(集团)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从该约定内容分析,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在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其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对于没有支付期限的债务,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再次,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求购房方在房屋交付之前单独就违约金债权提讼或申请仲裁,均不符合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总之,泛华公司关于违约金债权应当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支持,不予采纳。二审最高人民认为2004年4月14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泛华公司发出《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的函件,要求泛华公司于2004年6月底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对此泛华公司予以拒收,此时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始知其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故泛华公司关于本案违约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主张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步骤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主张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当违约事件发生时,受损失一方需向项目监理部提出申诉报告,由项目监理部调查、分析、确认违约性质,并用《工作联系单》通知违约方,继而监理工程师评估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并与双方协商处理意见。同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相应文件,且项目监理部依据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合同违约诉讼程序1、首先你要准备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立案厅立案就行了。3、立案后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诉讼要注意的情况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2、对于违约一方,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4、被告就同一案件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

您好,针对您的主张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流程是该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主张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当违约事件发生时,受损失一方需向项目监理部提出申诉报告,由项目监理部调查、分析、确认违约性质,并用《工作联系单》通知违约方,继而监理工程师评估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并与双方协商处理意见。同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相应文件,且项目监理部依据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合同违约诉讼程序1、首先你要准备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立案厅立案就行了。3、立案后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诉讼要注意的情况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2、对于违约一方,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4、被告就同一案件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合同无效了,还能主张违约责任吗

    专业解答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当事人便无法就任何违约责任提出主张,因为此种情形下,合同从其生效的那刻起便是无效的。若某份合同已被判定无效,则行为人于该合同中获取之财富或利益应全数予以归还;倘若难以实现返还或者无须进行返还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折价补偿义务。

    2024.06.24 2051阅读
  • 合同无效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专业解答合同无效时,一般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责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义务。但合同中独立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如争议解决、归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仍可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这与违约责任不同,后者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违反诚信原则或法律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害的责任。

    2024.06.23 1884阅读
  • 合同无效了,还能主张违约责任吗

    专业解答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当事人便无法就任何违约责任提出主张,因为此种情形下,合同从其生效的那刻起便是无效的。若某份合同已被判定无效,则行为人于该合同中获取之财富或利益应全数予以归还;倘若难以实现返还或者无须进行返还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折价补偿义务。

    2024.05.17 1218阅读
  • 合同无效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专业解答合同无效时,一般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责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义务。但合同中独立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如争议解决、归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仍可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这与违约责任不同,后者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违反诚信原则或法律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害的责任。

    2024.05.14 1740阅读
  • 一方违约能主张合同无效吗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一方违约能主张合同无效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2024.02.22 1641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