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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以对抗判决吗

张** 陕西-汉中 判决执行咨询 2020.09.25 11:24:35 477人阅读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以对抗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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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以对抗判决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制作的调解书可以对抗判决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也就是说,调解书送达后,就产生以下后果:
(1)当事人不能以经过调解解决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另一方再行;
(2)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当事人不得上诉;
(3)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如发现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诉,人民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2020-09-25 11:25:35 回复

您好,关于判决后上诉期内法院能否再制作调解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三天,原、被告要求收回判决书同时申请制作调解书确认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就私权进行处分,也有权选择以判决方式还是调解方式来解决纷争。既然当事人已就其纠纷达成了离婚协议,在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可以收回判决书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并无不妥。第二种意见认为,判决书送达后上诉期内,一审再行出具调解书,的确有些不太适宜,但从服判息诉的角度出发,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结合的角度去考虑,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仅可以使双方服判息诉,还可以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上诉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消耗,只要协议合法自愿,就可以收回判决书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收回判决书。理由是:判决是以法定程序对纠纷做出的具有确定性、权威性的结论和判断,一经做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否则既损害了判决的权威性,也损害了司法的最终权威性。【管析】  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补充理由如下:第一,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确有权就私权进行处分,但是意思自治原则是优于任意民事法律规范,而不能突破强制性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包括义务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调解的截止时间即在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不予确认;结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再调解就违背了第一条在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的禁止性法律规定,不予确认,即不能收回判决书后再制作调解书。第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间始于立案之日,终于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也就是说,本案判决书一旦送达,案件的审理期间也就结束了。法官在上诉期内因审理期间的结束而不能再行使审判权了即不可以再制作调解书了,否则存在越权行为。第三,本案中,就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做出判决,表明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标的已经进行处理。该判决虽尚未生效,但的审判权已经用尽,审理程序已经完全终止,当事人要求收回判决书对其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予以确认,其实质是就同一争议要求进行二次处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总之,在判决书送达后,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又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审不可以收回判决书再制作调解书,但可以建议当事人上诉于上一级,由上一级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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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06.06 124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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