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与借贷合同怎么划分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财产一旦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即所有权由出借人转移给借用人。
2、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且租赁期间界满时,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须返还该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种选择权(如前述)。而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须返还和借用物同类的物。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给承租人的,而是由供货商交给承租人的。而在借贷合同中,出租人应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标的物。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具有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的某些特征,但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能简单地划归其中任何一种类型的合同,它应该是一种新型的、的合同形式。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它合同形式的法律意义在于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融资租赁合同能解约吗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禁止中途解约条款。融资租赁合同订有禁止中途解约条款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决定的:
1、对出租人而言,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一般不具备通用性,即使还给租赁公司,不能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而且,租赁财产的购入价金、利息、固定资产税、保险费、手续费等,在租赁期间采用租金形式分期偿还,如果允许承租人一方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难以收回其投资。
2、对承租人而言,承租人之所以要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交付较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主要是因为承租人缺乏资金难以获得贷款,其作为承租人,在合同签订以前可能已投入相当资金,做好生产准备,若允许出租人中途解约,承租人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承租人已支付了相当的租金,这时若出租人中途解约,对承租人则是不公平的,因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较贷款本息高得多,且租赁物是特定的,出租人中途解约后,承租人如要再购进同种租赁物是相当困难的。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可以中途解约的,如在电子计算机及其他办公机器的融资租赁中,由于技术更新迅速,承租人希望改用新型机器的,可以同出租人合意中途解约。
专业解答融资租赁合同的专业解释是什么融资租赁合同乃出租方依据于承租人之选择,向第三方移转买受租赁物件一事,出租该等物品予承租方使用,并由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实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方式。鉴于此,融资租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未经承租人明示同意,出租方不得擅自更改关于承租人相关的合同条款和内容。
专业解答融资租赁合同购车流程及后续事宜1、全面掌握合同细则:务必认真审阅合同文件,深入理解各项权利与责任界限,并留意其中所有关于交付时效和具体运作方式的详尽描述。2、迅速联络销售方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当出现交付延迟问题时,应立即与销售厂商或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沟通,确认所订购车辆的当前交付状态以及预计的实际交货周期。在进行投诉过程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诸如复制的合同副本、付款记录等客观证据。
专业解答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职责如下:出租方需依照承租方对于特定出卖方及租赁物件的选择结果而签订相应的买卖契约,该出卖方应对租赁合约达成之基础上向承租方按照事先约定提供标的物;同时,作为实际租赁物件使用者的承租方有权享受和行使与受领租赁标的物相关联的购买人的各项权益。1.作为租赁物件须具备用以实际履行的物权形态,因此各种形式的无形财产皆无法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标的物。
专业解答对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首先,租凭方有义务将已经取得的租赁财产予以归还;其次,出借方亦应向承租人退还其已支付的所有租金;最后,各方需根据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融资租赁合同的哪些情形可导致合同无效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首先是当该合同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某些强制性条款时;其次是如果该合同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相符,也会使其效力受到影响;再者,若当事人通过虚构租赁物而达成融资租赁协议,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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