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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收取报酬需要申请吗

王** 广西-贵港 其他咨询 2020.09.18 19:21:05 433人阅读

管理人收取报酬需要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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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需要向人民提出申请,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十一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人民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第十二条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2020-09-18 19:23:0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 通常认为,无因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但是,管理人有无报酬请求权?这是民法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各国立法处理也不一致。1959年的匈牙利民法典第486条第3款规定:“如果干预不合理,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报酬,有权根据不当得利规则,请求赔偿费用”,反其意,如果干预合理,则有权要求报酬。而泰国民法第163条明确规定:“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民法学者中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其理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纯粹的精神奖励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无因管理制度一方面保护在此利益,一方面又谋取社会利益,若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以奖励之,则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且利于形成良好的交易习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其理由是:确认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因为无因管理行为是道德行为而给予奖励,如果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则会降低其行为的道德价值。 在此认为,无因管理人不应享有报酬请求权。理由如下: 首先,从制度价值上来评价,无因管理是对“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和“鼓励助人为乐”这两者进行平衡的一种规定,其目的是阻却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立法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很可能导致这样一种情况出现:因为无因管理人可获得报酬,许多人会出于追求利益的目的,追寻可“无因管理”的对象,即以立法指引了“无因管理获报酬”的现象成为职业化,易导致权利的滥用,造成对他人事务的干预,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人都有做好事的权利,但别人也有拒绝接受帮助的权利,这就引起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也将导致设定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 其次,民法讲究的是公平原则,实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对无因管理人而言已经达到公平的要求。报酬是损失补偿之外的收益,与公平原则不符。 最后,若无因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的话,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新债。而报酬请求权之债的性质、范围、种类该如何规定?在尚未对报酬请求权之债的性质、范围、种类等作出规定之前,在尚未规定具有操作性的相关机制的情况下,不应规定报酬请求权。否则,报酬请求权缺乏社会和理论基础,报酬成为不可衡量之债,可给可不给、给多给少不明确,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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