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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包含什么

陈** 河北-邯郸 治安管理咨询 2020.09.18 12:04:34 305人阅读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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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一、《刑事诉讼法》【96修正版】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二百一十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第二百一十一条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第二百一十六条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第二百一十六条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行使货物留置权与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区别有哪些两者区别在于救济性质不同,是否需要占有标的物不同,相关期限不同,效力不同,以及实现债权的方式不同。需要债权人在综合二者的优势,合理选择应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所述:1、救济性质不同行使货物留置权属于私力救济,只要条件成就,债权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资源自行留置,无须附加其他义务;而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属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强制措施,属于司法救济,申请人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申请,根据《海诉法》第16条的规定,海事还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2、是否需要占有标的物不同首先,行使货物留置权的前提是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货物(是债务人所有还是其合法占有,如上文所述仍有争议),否则留置权无法成立;其次,留里货物期间,留置权人不得丧失对货物的占有,否则留置权消灭,当然,被非法剥夺占有及因司法程序丧失占有等情况除外。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则无此要求;最后,由于《物权法》第231条已经不要求商事留置权有牵连关系,这一点已和扣押船载货物所保全的债权关系一致,但是,扣押的船载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这一条件可能要比货物留置权严格的多,因为后者留置的货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仍有争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下的货物留置权除外)。3、相关期限不同《海商法》第88条规定:“承运人根据本法第87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除货物易腐烂变质或保管费用过高的情况外,作为债权人的承运人为实现货物留置权须等待60日才可申请拍卖;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海事求人,实现权利的期限《海商法》没有规定,所以应当适用《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里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里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履行期间,否则应当给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间。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海诉法》第16条规定,海事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扣押的,根据《海诉法》第46条规定,海事请求人须在15日内,否则扣押失效。4、效力不同货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行使货物留置权将使受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抵押担保债权)受偿;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是海事请求保全的一种,属于财产保全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同时也适用该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禁止重复查封和冻结,所以扣押有对扣押货物优先处理的权力;根据1998年7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对海事请求人的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执行措施包括终局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措施,也包括财产保全措施。所以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可以得到相对其后执行的俊权人及无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但是,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某货物已被留置权人进行留置,或者在实施扣押等司法保全措施当时声明对该货物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因司法措施导致的占有丧失而失去留置权),行使货物留置权的债权人将得到比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请求人更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一点上,物权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也是如此。5、实现债权的方式不同行使货物留置权的方式,《海商法》第88条规定的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申请裁定拍卖”,《物权法》规定的是“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里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上文所述,鉴于《海商法》既未规定其他方式,也未限制其他方式,应当认为《物权法》规定的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都可以适用于货物留里权的实现。扣押船载货物,只是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债权人实现债权必须依赖诉讼实体判决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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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有权扣押盗窃的物品吗

    专业解答盗窃物品扣押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会依法调查取证,必要时扣押赃物。案件结束后,若找到受害者,赃物将归还;若找不到,将公告寻找所有人领取。逾期无人认领,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扣押时,应有见证人和持有人共同清点,当场开具两份清单并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作卷宗附件。

    2024.08.03 20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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