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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木工厂上班我去帮忙然后做电梯掉下把我伤到了,这样算是工伤吗?,我应该要厂里的老板负责任吗?

王** 广西-柳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9.17 20:33:32 430人阅读

妻子在木工厂上班我去帮忙然后做电梯掉下把我伤到了,这样算是工伤吗?,我应该要厂里的老板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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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工伤,妻子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事人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到妻子单位给妻子帮忙,乘坐电梯掉下受伤,并非是其中单位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当事人如果是乘坐电梯因为自己不下心从电梯上掉下受伤,没有侵权人,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电梯故障掉落受伤,电梯所有方存在过错,应当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20-09-17 20:3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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