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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下设的一个临时机构工程指挥部,签订施工合同,发生伤害事故,有谁来承担责任?
从而逃脱责任。到那时,事故责任的承担,谁也无法准确断定。二:一是认为交通局下设的一个临时机构工程指挥部不具备法人资质,同时,其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又没有《营业执照》,该代表行为有效,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的界定,假如不能,那么交通局可能会以指挥部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因此合同是无效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工程指挥(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它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的法人地位一、首先这个合同的有效性是有争议的。目前存在两种观点。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这件事情,你与指挥部所签订的合同是在交通局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首先你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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