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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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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请问理解是不是正确?

谢* 四川-乐山 强奸辩护咨询 2020.09.15 17:33:28 445人阅读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请问理解是不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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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举的不得扣除的滞纳金只包括税收滞纳金,因此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如果滞纳金不属于因未按期交纳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则不属于税收滞纳金。
2、除列举的项目之外,其他费用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都可以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滞报金并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因此可以扣除。
3、缓税利息也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如果因政策调整而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的,与税收滞纳金还是存在差别,如果海关不将其定性为税收滞纳金,应该也是可以扣除的。

2020-09-15 17:35:28 回复


1、列举的不得扣除的滞纳金只包括税收滞纳金,因此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如果滞纳金不属于因未按期交纳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则不属于税收滞纳金。
2、除列举的项目之外,其他费用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都可以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滞报金并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因此可以扣除。
3、缓税利息也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如果因政策调整而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的,与税收滞纳金还是存在差别,如果海关不将其定性为税收滞纳金,应该也是可以扣除的。

对于远期结汇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客户发生下列外汇收支:
1.贸易项下的收支;
2.非贸易项下的收支;
3.偿还银行自身的境内外汇贷款;
4.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5.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其到期时按照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损益属于汇兑损益。r《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远期结汇取得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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