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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强行跨区域调动员工吗?

177****2119 广东-惠州 其他咨询 2016.09.02 13:01:25 6521人阅读

企业可以强行跨区域调动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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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18:0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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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
解析:
一般情况下不想被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时,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当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可以调动岗位。

2022-05-12 11:0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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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想被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时,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当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可以调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0-12-23 23:34:40 回复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你可以使用传唤在不同的地方传唤嫌犯,并明确说明传唤问题的位置:可以召唤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的指定地点或他审讯在住所。
2、但是,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调查中。其他地方的许多嫌疑犯在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来的地方。当他们需要传票的时候,办案人员通常会通过邮局发送传票,有些人只是打电话要求一定的传票。
3、“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传票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公安机关没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造成传票的使用武断和盲目性,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达形式:
第一、传票的对象是非法的。“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适用的传唤对象为不需要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即逮捕,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确定,拘留和逮捕的条件暂时没有得到满足。
第二、未经局长批准的传票。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是,在实践中,警方在使用“召唤通知”时处理案件,其中大多数未经领导批准,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还容易导致被动工作。
第三、是传票过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逮捕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传唤(包括逮捕)超过12小时的问题。
第四、从不同地方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规定,讯问地可以被传唤到犯罪嫌疑人的城市、县或住所接受讯问。
第五、传唤代替拘留。表现为:有的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带任何法律文件,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形式逮捕,更换后的传票通知。此外,传票也被用来传唤逃犯,这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约束力。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你可以使用传唤在不同的地方传唤嫌犯,并明确说明传唤问题的位置:可以召唤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的指定地点或他审讯在住所。
2、但是,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调查中。其他地方的许多嫌疑犯在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来的地方。当他们需要传票的时候,办案人员通常会通过邮局发送传票,有些人只是打电话要求一定的传票。
3、“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传票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公安机关没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造成传票的使用武断和盲目性,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达形式:
第一、传票的对象是非法的。“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适用的传唤对象为不需要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即逮捕,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确定,拘留和逮捕的条件暂时没有得到满足。
第二、未经局长批准的传票。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是,在实践中,警方在使用“召唤通知”时处理案件,其中大多数未经领导批准,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还容易导致被动工作。
第三、是传票过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逮捕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传唤(包括逮捕)超过12小时的问题。
第四、从不同地方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规定,讯问地可以被传唤到犯罪嫌疑人的城市、县或住所接受讯问。
第五、传唤代替拘留。表现为:有的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带任何法律文件,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形式逮捕,更换后的传票通知。此外,传票也被用来传唤逃犯,这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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