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共同犯罪抢劫罪实行犯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个科学概念表明,共同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个人的,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并且犯罪主体的每个成员还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方面的意思,
才能使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其主观心理状态上造成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志,从而使他们各自的行为具有一种内在的相互联系,以致可能产生或者实际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参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而且是指向同一犯罪客体。就共同犯罪的分工而言,各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可以表现为:
1.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2.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3.教唆行为即劝说、收买、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教唆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4.帮助行为,即提供信息、工具或其他提供便利的行为。
犯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严重。
1、行为人构成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规定,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