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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的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郝** 辽宁-辽阳 其他咨询 2020.09.11 20:45:44 332人阅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的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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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本罪结果犯,以造成农业生产的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这里的“较大损失”,是指部分农田绝收、农作物大面积严重减产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等情形。如果损失较小,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实施了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尽管没有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则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如果犯本罪同时又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的种子而予以出售。    关于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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