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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原告需要证明这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吗?如果需要,怎么证明?

何* 辽宁-铁岭 受理范围咨询 2020.09.11 18:52:53 7425人阅读

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原告需要证明这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吗?如果需要,怎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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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首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且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后者,采纳的可能性也高。
2、房屋权属证书,这一证据的证明力仅次于暂住证和居住证,但房屋权属证书必须是自己的姓名或妻子的姓名,且也要符合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3、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这一证据可在居住当地开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上该证据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这一证据在租赁房屋时或之后都可向出租人索要。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这一证据证也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

2020-09-11 18:5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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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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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为确认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可请求公安部门开具证明文件,参考暂住证、居住证、派出所证明等核实其居住情况。同时,可核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等提供的证件和缴费证明。若证实被告在经常居住地居住超过一年,需提交至少六种证明材料给人民法院。

    2024.05.31 40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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