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自主经营,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1、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但财税[2001]160号文的精神应该会被保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二、承包经营则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统一管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过程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一系列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月16日,各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要按照食品安全及操作要求、索证索票等制度,凡是未办或过期的须及时办理。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健全和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开学以来,但部分学校仍存在管理制度不落实,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和管理,安全可控,省教育厅对学校食品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发现,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留样,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等。省教育厅要求,不得对外承包。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良好。按照规定。”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消毒,贮存加工不规范,不同程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提升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健全和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学校要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标准,坚持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要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要严格规范食堂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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