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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标准是哪些?

邓** 山西-长治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09.10 14:44:19 314人阅读

三级医疗事故标准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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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三级医疗事故标准是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
d
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
cm2;
1
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
2.胃缺损3/4;
1
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
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
5.脾缺失;
1
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
7.小肠缺损2/
3,保留回盲部;
1
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
9.直肠、、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损伤致排便障碍;
2
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
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
3.膀胱大部分缺损;
2
4.双侧输卵管缺失;
2
5.闭锁丧失性功能;
2
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
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8.单肢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
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3.双下肢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
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
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双前足缺失;
3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
d
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
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
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
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
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
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
6.胰缺损1/2;
1
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
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
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萎缩,血清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
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2.一拇指完全缺失;
2
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
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
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020-09-10 14:45: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赔偿的金额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叫三级医疗事故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
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
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
3.前臂强直。
1
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
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
1
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伤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您好,针对您的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
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
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
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
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
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
6、结肠大部分缺损;
1
7、永久性膀胱造瘘;
1
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
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
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
2、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
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
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
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
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
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
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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