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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结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员工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

邓** 山西-长治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09 17:54:00 314人阅读

请问公司结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员工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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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不能再履行合同的,适用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结业属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应当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方可解除合同。
2.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若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0-09-09 17: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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