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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向哪个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的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对执行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才能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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