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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是什么

颜** 四川-凉山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9.07 13:38:37 452人阅读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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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多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之间也不存在连带关系。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概括继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权利义务)而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额的转让同样不需经他人同意。

2020-09-07 13:39:3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如何转换 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多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之间也不存在连带关系。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概括继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权利义务)而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额的转让同样不需经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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