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判刑是否按数额累加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累加诈骗数额,理由如下:
首先,单个诈骗没有达到起刑点,是违法行为,但多次诈骗,便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为犯罪。持不能累加的观点忽视了事物量变质变的原理,机械地理解和运用连续犯的刑法理论,客观上放纵了犯罪。
其次,累加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
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专业解答累加,对判刑之前发生的所有敲诈勒索金额必须累计计算。敲诈多少次、总共敲诈勒索多少钱都要累加在一起,然后决定最终判刑标准。其他涉及财产性犯罪的也是一样,这是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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