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因此,你只能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要求从轻处罚,也就是罚款2000元。理由可写:
1、违法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
2、无违法所得;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
4、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希望对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补正通知书的问题有所帮助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2331是国家食药监局在12月印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此后,凡声称举报对象已致人死亡、涉及血液制品和疫苗等高风险产品、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投诉举报,须按重要投诉举报办理。
办法规定,12331是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除电话外,单位、个人可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该机构要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明确,并属于本行政区管辖的,应予受理。全部办结的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因此,你只能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要求从轻处罚,也就是罚款2000元。理由可写:
1、违法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
2、无违法所得;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
4、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希望对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补正通知书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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