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新疆法律咨询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法律咨询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债务债权法律咨询 > 贷款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是什么意思

贷款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是什么意思

周**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债务债权咨询 2020.08.28 13:03:16 493人阅读

贷款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是什么意思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承诺保证、利息,人民不予支持、罚息,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

3)对于未来的债权,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如果是在保证成立后主债务因时效完成而变为自然债务的,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担保法27条)、违约金,保证人一旦就此类债务自愿承担了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过,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追索债券的费用等,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也体现了保证合同的性)。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1)主债权的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主债权种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的、欠款)本金,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担保法》14条规定。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包括主债权(货款,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无论保证人是否得知该债务为自然之债。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保证责任,也可以进行担保,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一般来说。也就是说,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就不得再反悔,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保证人也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予履行的抗辩,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但应当注意

2020-08-28 13:04:16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解答如下,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对于保证合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1)主债权的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13条)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解释35条规定,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保证人是否得知该债务为自然之债,只要承诺保证,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也体现了保证合同的性)。不过,如果是在保证成立后主债务因时效完成而变为自然债务的,保证人也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予履行的抗辩,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一旦就此类债务自愿承担了保证责任,就不得再反悔。(解释35条)
(3)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担保法》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来说,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解释23条),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保证责任,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如果没有约定,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担保法27条)。但应当注意,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欠条范文
13010人阅读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手机变得无可替代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使用欠条,那么欠条应该要怎么写呢?怎样写正规欠条才会有效,有欠条我们应该如何起诉对方呢?以及拿欠条去起诉的流程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借款单怎么写
18628人阅读

借款单在我们的生活中比较常见,今天为大家介绍借款单怎么写的相关知识,那么务借款单格式是什么,公司员工借款单怎么写,现金借款单格式是什么以及借款单格式怎么写?更多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债权人
4943人阅读

什么是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贷)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简单介绍。

借款申请书
24589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借款申请书的知识,那么借款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例如农信社借款申请书怎么写,向公司借款申请书又应该怎么写呢?以及企业借款申请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等其他关于借款咨询,快来了解一下吧。

催款函格式
5679人阅读

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经济危机,催款函它是一种以文字性的催交款项文书,是个人或者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付款的通知,那么财务催款函格式和企业催款函格式是怎样写的?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