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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定的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国家公职人员

ask****139 贵州-毕节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8.27 08:16:57 335人阅读

请问新修定的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国家公职人员2016年前出生的第二孩是否开除公职怎么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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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处罚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2020-08-27 08:2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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