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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内容有哪些

冷** 江苏-连云港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8.24 23:29:16 319人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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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020-08-24 23:3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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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建成房房地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以下是对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有哪些内容的问题的回答: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自愿的原则,就房屋及场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准
1.租赁地址:_______ 区______县______乡镇______街道______路______村______号______室
2.租赁面积:办公面积______,场地面积______,厂房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3.产权归属:国有______,集体______,私人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二、支付租金
1.价格:房屋______元/月?平方米,全年合计______人民币。
2.支付方式:全年分______次支付,第一次于______月______日支付______元;第二次于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 元;第三次于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元。
三、租赁期限
自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止,共计______年,如需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______月通知对方,征得对方许可后方可为有效。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所租赁的房屋及场地,其水、电等其他费用,自租赁日起由______方负担,营业性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坏,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所租赁房屋及场地,只作产及经营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六、乙方如需将房屋场地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七、乙方在期满后具有优惠续租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本协议,应支付全年租金的______ %违约金并承担责任。
2.延期支付租金,应按银行逾期还款的规定,支付滞纳金。
九、乙方对房屋、场地内外部装修,不能危及房屋结构,事先应征得甲方同意。
十、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协商原则解决。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 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 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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