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在接到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收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状。 对于不接收状、接收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20-08-23 20:26:36 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状时对符合本法限定的诉讼要求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可否符合本法限定的诉讼要求的,应当接收诉讼状,出具注明收到日子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可否立案。不符合诉讼要求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借口。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诉讼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诉讼不符合要求为因不接收诉讼状。
对于不接收诉讼状、接收诉讼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诉讼状内容的,当事人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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