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套房屋未作分割,因此并不能排除乙的所有权。如果乙要主张该三套房屋的权利,应先分割再继承。《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子女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对于房产而言,可以分割,如果不能分割则可判由其中一人所有,同时向另外一方进行补偿。《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三、因为三套房屋性质都没拆迁,也没有实施拆迁补偿。所以在补偿前时房屋分割。如果前该房屋被拆迁了,实际进行了补偿。补偿款为继承财产,此时才可以分割补偿款为由提讼。
四、如果新出现协议和原备案协议有冲突,除非证明登记备案协议因欺诈胁迫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违法等而主张无效,否则新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离婚采取登记方式进行。一旦登记离婚,则发生登记的效力。即就是能够证明离婚时是假离婚也不发生自动复婚的效果。因此最后一个问题,该乙不能主张婚姻离婚后继续存在。不得以此主张继承。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