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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分公司如何借用总公司资质然后以分公司名义投标?

ask****263 河北-保定 其他咨询 2020.08.22 06:58:03 440人阅读

请问分公司如何借用总公司资质然后以分公司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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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石家庄 咨询解答:7847条

哎呀这个现实中啊不太一样,很多情况下,是可以通用的,但是有的很多的,发包单位要求会有不同。

2020-08-22 09:2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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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294374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北-邢台 咨询解答:19186条

以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都可以,总公司的资质分公司可以直接使用。

2020-08-22 09:14:27 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公司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公司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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