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但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合同,一般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如属建筑类合同,则需要具备相应的特殊资质,如分公司无相关资质,则可能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会对你所在的公司不利。建议仍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如以分公司名义中标,则另当别论。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需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只有两类,一类是法人组织,另一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我国分公司通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不能作为合同签订主体;但是也有例外,就是特殊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分行也能够独立签订合同。所以结论就是: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和签合同,除非你是特殊的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给你提个建议,由你们总公司出资注册一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就可以投标和签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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