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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父亲赠与儿子的房屋被撤销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A购房后,直接以儿子B进行产权登记,实际是将房屋赠与给儿子C。双方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C作为A的儿子,对父亲A享有法定赡养义务,而且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父亲A依法享有撤销赠与儿子房屋的权利,因此,A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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