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A购房后,直接以儿子B进行产权登记,实际是将房屋赠与给儿子C。双方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C作为A的儿子,对父亲A享有法定赡养义务,而且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父亲A依法享有撤销赠与儿子房屋的权利,因此,A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首先要看你这份赠与协议的内容是什么,是关于什么的赠与。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时 ,才可以撤销赠与协议,但是关于以将财产赠与给孩子为目的的离婚协议,离婚之后,这种性质的赠与则不能撤销,不能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践中法院有类似判例。
2、只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利益等法定情形时,不论该赠与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都可行驶撤销权。
3、如果是不动产,那么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如房屋尚未过户至对方名下,那么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道德义务、社会公益类的赠与不能撤销,应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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