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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是税后利润了,缴纳过所得税了,再汇出为什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王** 广西-钦州 其他咨询 2020.08.14 18:50:02 433人阅读

已经是税后利润了,缴纳过所得税了,再汇出为什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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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分配净利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处理:
该企业虽然属于个人投资企业,但需要区分是属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两者的处理是不同的。
如果是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则应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则按上述规定处理即可。
二、如果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即:您所述的该个人投资的企业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则对于您所说的清算后所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同时,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所得中所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实质为个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性质收入,需要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上处理无论是小规模企业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是一样的政策。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因为征收对象不同,国内的企业称为
A、利息所得,外国投资者为
B,一般不会重复征税。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征税的对象是A,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当分配利润给外国投资者时征税的对象为B,中国要征税,不是对你A公司征的税。外国公司或者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中国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也要征税(这个有很多的税收协定及税收减免政策。)相关法律依据、租金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境外的所得。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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