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法院如何查封银行股权转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益,是股票持有者的一种权利。月末公司会按照股权的数量计算并且分配股东权益。股东权益一般来自于各个公司或者个人向本公司投入的资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权对股权查封的,具体来说,如何查封股权呢?
股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因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获得股东身份,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对企业的各种权利。股权的表现形式为投票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分红权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股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
作为财产性的权利,在人民执行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查封。股权查封的表现形式主要为:
1、人民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而是由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2、禁止该部分股权对转让、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3、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该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上述股权的查封方式,有效的解决了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 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能否查封取决于保全法官是否会积极查封。股权转让发生效力的时间是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而非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因此理论上可以查封涉案股权,限制名义持股人即转让方继续转让该股权;反过来,如果是因为转让方原因导致该股权被查封的,受让方可提出执行异议。由于保全法官业务繁忙并且每个保全法官对于此类事务的业务熟悉度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保全法官以涉案股权并非在受让方名下为由拒绝查封。如果转让方配合,保全法官可以做一个谈话笔录然后查封该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在转让股份后,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总则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如果该股东为了调离,被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签订转让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此时,若撤销协议,则恢复股东身份,可以行使股东查阅财务报表的权利;若变更协议,则可要求查阅财务报表,或者进行审计,按公司的实际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