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因诈骗罪而坐牢服刑的,债权人可以向对方服刑所在地的,判决后,如果对方不不自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因在服刑期间无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借款的,可由暂时中止执行,待其服刑其满释放后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地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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