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捡的小孩子户口怎么上,要分开来看:
1,如果是合法收养的孩子,和亲生的孩子一样上户口;
2,如果是没有合法收养手续而收养的孩子,需要咨询当地的派出所,以对方要求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的判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人不得以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目前由于各个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不一样,一些自筹自支和差额拨拨款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不稳定,和民政没有关系的。但是你好:归社保。据说下一步是单位(或财政)把生活补助打到社保,由社保统一发放退休金,目前事业单位的退休管理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退休金的组成分为基本退休金和生活补贴两部分,基本退休金这部分是来自社保,生活补助这部分由原单位负责,每个月社保把基本退休金这块钱打到单位,单位把这部分钱再加上单位给的生活补贴,一并发给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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