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今年由于公司原因被派到了重庆执行工作。在他执行工作的期间不小心被隔壁掉下来的钢管砸中头部,致头部多处流血受伤,目前已经在医院包扎好伤口了,想问下重庆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有哪些呢?
工伤保险重庆市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事故报告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内报告。 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理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 (自治县、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决定及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
认定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重庆市工伤保险;
2、职工因工发生事故或被鉴定为职业病。
认定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4、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职工发生伤害事故需提供);
5、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需提供)。
认定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亦可申请工伤认定。一般事实清楚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时限:
1、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因工发生事故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2、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必须在职工因工发生事故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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