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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所江苏高校上学,学校想要买一栋房屋作为我们的图书室。学校与房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与房主实际收取的房价差价很大。学校与房主发生了纠纷。请问江苏高院房屋买卖差价纠纷该怎么处理?
购房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原件及价款来源、支付凭证原件持有状况是证明实际购买人、出资人最重要证据材料。
买受人从开发商购买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又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直接请求开发商办理权属证书?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只能要求买受人协助办理登记,不能直接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前后合同处于连续状态,第三人代替了买受人的地位,为交易简便,可以判决买受人直接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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