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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了一套房子是一对要离婚的夫妻名下的共同财产,对方和我谈的时候说这房子是已经过户给他了,可是现在又有纠葛,房屋买卖非善意第三人中规定的善意取得指什么?
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需要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买方基于登记簿和登记权利人的产权证书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无论产权登记人是实际权利人还是名义权利人,只要买方善意,房屋买卖合同就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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