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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继承了爷爷的房产,继承时遗产的价值评估怎么规定?

彭** 北京-昌平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7.17 15:23:57 399人阅读

我爷爷生前的时候最疼我了,我也特别的爱他,但是他的年纪大了,就不经意的离世了,他的房子也留给我继承了,只是听说在继承的时候要求评估,那个继承时遗产的价值评估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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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继承纠纷该如何起诉房产继承纠纷的起诉程序:
(一)房产继承权纠纷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二)房产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房产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房产继承权纠纷举证。房产继承权纠纷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房产继承诉讼费怎么计算房产继承诉讼费用以房产的价值为标准,交纳情况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020-07-17 15:4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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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需要先完成继承。遗产房屋的交易相对比较麻烦,尤其是尚未完成继承程序的抄时候进行交易。继承在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所有的袭遗产都处于继承人之间共同共有的状态,就像夫妻共同财产一样,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单方是无法进行处分的。因此,如果要想对继承房百屋进行买卖,首先要求继承人完成继承程序,取得了继承屋的完成所有权,只有这样继度承人才具有继承房屋的处分权。另外,继承房屋的交易需要经过两次过户,第一次是知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或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文书将房屋从被继承人名下变更到继承人名下,第二次是将房屋从继承人名下变更至买受道人名下,这时才算完整的履行完毕过户义务。

2020-07-17 15:3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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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遗产房屋评估可以共同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当地物价局、房管局或国地局的评估机构评估。遗产房屋评估如果是到法院诉讼,一般由当事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或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遗产房屋评估。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2020-07-17 15:24:5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继承过户前必须要做房屋价值评估吗?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先完成继承。遗产房屋的交易相对比较麻烦,尤其是尚未完成继承程序的时候进行交易。继承在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所有的遗产都处于继承人之间共同共有的状态,就像夫妻共同财产一样,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单方是无法进行处分的。因此,如果要想对继承房屋进行买卖,首先要求继承人完成继承程序,取得了继承屋的完成所有权,只有这样继承人才具有继承房屋的处分权。另外,继承房屋的交易需要经过两次过户,
第一次是依据的生效判决或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文书将房屋从被继承人名下变更到继承人名下,
第二次是将房屋从继承人名下变更至买受人名下,这时才算完整的履行完毕过户义务。

对于房产继承过户前必须要做房屋价值评估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先完成继承。遗产房屋的交易相对比较麻烦,尤其是尚未完成继承程序的时候进行交易。继承在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所有的遗产都处于继承人之间共同共有的状态,就像夫妻共同财产一样,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单方是无法进行处分的。因此,如果要想对继承房屋进行买卖,首先要求继承人完成继承程序,取得了继承屋的完成所有权,只有这样继承人才具有继承房屋的处分权。另外,继承房屋的交易需要经过两次过户,
第一次是依据的生效判决或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文书将房屋从被继承人名下变更到继承人名下,
第二次是将房屋从继承人名下变更至买受人名下,这时才算完整的履行完毕过户义务。

依据我国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是不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评估的,只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就能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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